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
2、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3、从事临时经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
二、纳税人从事本公告附表所列举行业以外的业务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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