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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8    阅读: 2675次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31 16:22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4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总数各不超过2家(人)。增设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不设提名奖),授奖数一般不超过当届申报组织总数的30%(当届申报各类组织总数不满10家的,则提名奖授奖数不超过2家)。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及上述组织中的个人积极申报。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理论实践水平,共同积极争创黄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歙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处于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第九条 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评审工作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拟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依托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公示(候选)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歙县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组织(个人)确认;

(三)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当届计划安排、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当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培训。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个人)开展集中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由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个人),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得分。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高于500分的组织(个人),结合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即为该组织(个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600分)、个人奖和提名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550分)的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如反馈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奖励资格的,则直接取消,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应函告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被调查组织(个人),并形成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个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15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5年,第5年需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次届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

获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申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纳入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内容。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个人)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咨询服务活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提出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15〕2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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