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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外贸 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阅读: 1554次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外贸

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31

 

 

歙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条款

1.对当年进出口额完成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2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1亿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2亿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物流费用补贴金额一事一议

2.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进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美元0.02元补贴;对当年进出口额较前三年最高净增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给予1美元0.03元补贴。

3.对当年在境外设立并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县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县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

4.对在我县注册、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且年进出口额完成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回转物流费用补贴。

5.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开展实际经营且外资到总额100万美元(含)以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省、市政策中需县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助,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县级其他财政政策。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生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部分奖励资金,造成环境保护责任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一票否决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11起实施,暂定三年。原政策《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外贸进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版)》(政秘〔201594)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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