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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7    阅读: 1667次   

关于印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532


皖经信中小企函〔2020〕414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2020年5月25日


 

 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为用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与制造强省建设奖补项目实行统筹,企业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3个称号类奖补;
2. 加大对皖北、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支持(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本款仅适用于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有关政策中确定的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6个类别;
3. 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4. 对于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补实行统筹,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补标准(不含上浮部分);
5. 企业已获得国家或省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省专精特新奖补的企业除外。
2.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和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奖补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四)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 申报条件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并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上一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和上一年度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安排。
四、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七)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八)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
具体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0号)等执行。
其中,第(八)、(九)项所需资金5亿元,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按规定划转。
五、支持创业创新
(十)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申报材料
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服务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一)奖励“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企业类项目为省内注册企业;
(3)创客类项目自获奖正式文件发布之日后60天内,在省内完成企业注册。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获奖项目,无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家培训
(十二)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安排。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新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省注册登记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不少于40%。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由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三、现场核查。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19〕752号)规定,统筹做好现场核查。对称号类项目除需要进行择优评选或统筹安排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四、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研究审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会商会签省有关部门。
六、项目公示。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奖补项目安排,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开展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及项目资金的稽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现场核查,按规定比例进行项目现场核查。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的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项目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市县的资金规模。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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