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规定,各市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适当上调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对于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对于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按照各市确定的返还比例,直接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拨付企业。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裁员率初筛达到标准且尚未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106081户中小微企业向社会公告(见附件1),公告期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后,对公告无异议、裁员率符合标准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中小微企业,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费返还“免报直发”范围,补助资金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到位,最迟不超过2020年7月16日。
对公告有异议的企业或认为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免报直发”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企业,可以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反映(见附件2)。
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免报直发”裁员率初筛达标企业信息表
2.2020年各地失业保险费返还经办咨询电话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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