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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5    阅读: 2214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加 急              皖国税函〔2016〕1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取消增值税

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现将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安徽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安徽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是: https://fpdk.ah-n-tax.gov.cn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安徽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取消认证流程

(一)省局从后台统一提取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

(二)5月1日,省局从后台将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名单批量导入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三)5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安徽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站,查询、选择用于次月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手册、常见问题解答、视频操作演示等文档,请从省局“FTP:// local/货物和劳务处/取消认证文档”目录下载);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五)每月月底前,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对当月已选择的发票,通过“勾选确认”功能中进行一次确认操作(若纳税人没有确认,则系统会在每月最后1日的22点进行自动确认);

(六)纳税人当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纳税人已确认勾选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辅导。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让纳税人了解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内容,保证取消认证工作有序推进

(二)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省局从后台将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名单批量导入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后,各地要对名单进行核对,如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出现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的问题,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纳税人档案信息维护操作流程》(附件2)及时、准确进行核实和补录。如果新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没有信用等级应统一暂时设置为“C级”,今后根据评出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实行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1日起,已在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中评出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评定的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未参评户以及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评或复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补评、复评结果分别适用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认证。

附件: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税

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

      2.纳税人档案信息维护操作流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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