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社的优势,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一合作社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市场竞争力有限等问题。
1、联合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可以更好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争取对外谈判的主动,让社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
2、联合社克服合作社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产业的问题,携手联合,实现二次合作,有效避免恶性竞争。
3、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个合作社因势单力薄难解决的问题,满足社员对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如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功能等。
联合社的主要形式
1、同业型,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的联合社。
2、同域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建的联合社。
3、同项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组建的联合社。
“联合社”与“联合会”的区别
“联合会”是由民政部门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联合社”是由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何成立“联合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未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应条款。部分省份例如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北等对联合社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其中,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了较为明确规范的成立程序。
设立条件上指出:
1、合作联社应当有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冠省名称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应至少有1个是省级示范社。
2、合作联社成员总数在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合作联社成员。
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各地区发展程度不同,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未明确联合社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各个省份速度不同,但却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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