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发区企业存量标准厂房租赁行为,有效加强开发区企业闲置厂房租赁管理,激活存量厂房,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产业链延伸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开发区内无自有厂房(场所),租用开发区内企业自有存量厂房及管理用房(以下简称“工业厂房”)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
二、基本条件
租赁企业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厂房要求。工业厂房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
2.项目要求。入租工业厂房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3.企业类型。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的机械制造、信息电子类生产型工业企业;在配套加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以降低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的生产服务企业。
4.和税收。承租方必须在歙县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投产,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开始,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年产值应不低于1500元/㎡,实际缴纳年税收应不低于50元/㎡。
三、入驻程序
1.租赁双方在达成租赁意向,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应将本办法相关条款告知拟承租方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
(2)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厂房租赁意向协议;
(4)出租及承租方承诺书;
(5)赁企业项目预审登记表;
(6)拟出租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复印件。
2.与审核。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及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
3.入驻手续。根据核准意见书,招商服务中心协助业主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服务与管理
1.备案与信息共享机制。各企业主体在对外出租工业厂房前,须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厂房预出租信息登记备案;签订的租赁合同,须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现有工业厂房出租情况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并定期在开发区综合管理平台中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收集和反馈信息,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
2.承诺制。出租方必须做好本厂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督促租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薪资发放、统计数据报送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出租工业厂房,承租方不得转租工业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及使用功能。
五、规范与清退
1.办法印发执行之前入驻开发区的租赁企业进行规范与提升。
(1)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且税收贡献大成长性较好的租赁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提升,给予半年时间的过渡期,并签订相应的承诺书,补办相关手续;
(2)对既不符合产业导向要求,又不符合为重点企业配套的,给予半年时间的清退准备期,准备期内出租方做好租房合同的解约等工作。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和整治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
2.企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治理,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未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
(2)有偷逃税款行为的;
(3)投产后连续3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产出和税收要求的;
(4)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1.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入驻开发区孵化创业基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专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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