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适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埠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需要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但已接受国税机关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需要填写的表单:
《代开发票申请表》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销售免税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4.如果您单次开具大额发票,我们需要确认您提供业务发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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