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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简析

发布日期:2014-05-21    阅读: 1749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成 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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