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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简析

发布日期:2014-05-21    阅读: 1445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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