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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简析

发布日期:2014-05-21    阅读: 1759次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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