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商务局 歙县财政局印发
关于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歙商务〔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歙县商务局 歙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奖励实施细则
为扶持我县网商、网店及电商企业等壮大经营发展,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省商建〔2015〕32号)和《关于加强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5〕767号)以及《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5〕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对利用本地县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网商、网店及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当年销售额(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达100以上--3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年销售额达300以上--500万元(含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年销售额达500以上--10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销售额达1000以上--20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年销售额达2000以上--5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园区集聚发展。对进驻我县电子商务园区发展的企业,正常运行满3个月,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鼓励企业开设B2C商城网店。对在县域平台或国内大型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新开设的B2C商城网店,运行一年以上,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电子商务展会。对积极参加境内外专业电子商务展会,且在县商务局备案的,按参展摊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鼓励电商产业园和电子商务企业争创示范(优秀)基地和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园区和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开设歙县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对经县政府授权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歙县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运营半年以上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馆运营维护费20万元奖励。
7.加大电子商务企业信息报送工作。对及时报送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且纳入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奖励申报表;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在本县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平台交易佣金发票或生意参谋的汇总数据、第三方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结算发票等)。
5. 申报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本县域农产品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的元月31号前,将2015年和2016年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县商务局。
四、材料审核及资金拨付
县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政府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企业。
五、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县注册、本县办公,税收在本县缴纳。
六、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黄山市金信财税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部分图片、文字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本网删除。皖ICP备14002927号-1 皖公安备34102102000233 技术支持:黄山时亿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