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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5-08-10    阅读: 207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4 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1、每个股东的认缴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均只有一条信息记录,为截止年度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时间为最后一次认缴、实缴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为所有出资方式的总和,可以多选。
2、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度报告操作说明

    1、企业联络员备案
    企业填写年报之前必须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haic.gov.cn/)首页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点击首页的搜索栏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如下图:

    进入企业联络员注册页面。【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均为企业基本信息,需填写正确,否则无法通过注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手机号码】为联系人信息,其中【联系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因为后面的年报申报通过该手机的验证码才可以进入系统。(注意,出于安全考虑,系统不允许在公示系统页面修改联络人手机号码,如果注册时手机号码填写错误或企业更换联络员手机号,务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联络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前往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企业联络人委托书格式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在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年报系统登录
    企业用户通过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搜索栏下方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系统弹出登陆口,填写相关信息后登陆。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络员身份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企业名称、已经备案过的联络员姓名以及联络员手机号码(显示前三位和后三位数字),点击【获取验证码】,将短信中的验证码输入;【备案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如下图:

    3、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登录之后选择填录内容,【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填写年度报告内容;【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录】填写年报内容以外的信息,如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处罚信息等;【年度报告书下载】供联络员下载书式表格,内容同在线填报一致。如下图:

    下面我们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如下页面,填写【基本信息】数据,每项必填,填写好后点击下方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点击【暂存并关闭】只是保存本页内容,不继续填报后续内容,数据项后面有“公示”或“不公示”的表示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公示该内容(其他页面中按钮和选项意思与本页相同)。如下图:

 

    【网站或网店信息】填写,可以点击下方【添加】按钮,添加相关内容,每项内容右方也可以【修改】【删除】编辑内容,填写好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填写,系统会自带出投资人相关信息,如有不正确自行修改,修改填写好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对外投资信息】填写,点击下方【添加】按钮,添加相关对外投资信息,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资产状况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右方可以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股权变更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时可以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对外担保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时可以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进入【预览并公示】页面后查看之前填写的内容,如无问题,点击下方的【提交并公示】按钮,提交至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看,【预览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当前预览信息。若发现填报错误,清点击相关标签页,进行修改、删除或添加,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关闭】然后再次点击【预览并公示】进行检查。
    4、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若有其他信息需要填录可在登陆后点击【其他信息填录】,填写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处罚信息。如下图:

 

    进入后根据上面的不同页签填写对应的公示内容,目前有【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填写方法与上述填写方法一致,如果某项要公示则保存时点击【保存并公示】,若不公示则保存时点击【保存】。注意,一旦选择公示,那么该信息将不能删除,只能做修改,如果仅是保存没有公示,则可以删除该条信息。如下图:


    5、年度报告书下载
    若企业联络员对企业部分信息不清楚,无法独立完成【年度报告书在线填报】的时候,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书下载】功能下载年度报告书的word文档,供企业相关人员填写,用于在线填报,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后,可以选择打开、保存或另存,根据企业需要自行决定。如下图:

年度报告书内容与【企业年报在线填报】所填数据项相同,如下图:

    6、公示信息查阅
    公示内容填写好后,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首页面输入相关信息搜索查询该企业,查看年度报告内容及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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