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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5-08-07    阅读: 2710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知识问答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九月

 

 

前  言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8月19日发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便
企业办理信息公示等事宜,我局编写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配套规章问答,以及企业年度报告操作说明,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学习使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九月


目  录

 

一、什么是企业信息?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和措施有哪些?
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由哪几部分组成?
四、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哪些?对其公示的信息有何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六、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七、企业公示哪些信息?
八、《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九、《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十、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出资额等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十一、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十二、《条例》实施前,公司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十三、企业不公示信息或作假的怎么办?
十四、认为公示的企业信息有问题怎么办?
十五、哪些企业需要申报年度报告?
十六、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
十七、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报送?
十八、2013年度企业年报何时开始?
十九、2014年2月28日前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怎么办?
二十、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有哪些?
二十一、政府部门和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怎么办?

二十二、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监管?
二十三、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四、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十六、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十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定义是什么?
二十八、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比例是多少?
二十九、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对象是哪些?
三十、抽查内容有哪些?
三十一、抽查的种类有哪些?
三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有哪些方式?
三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的结果如何处理?
三十四、被抽查企业不配合检查应如何处理?
三十五、如何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
三十六、工商联络员如何登记备案?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八、个体工商户向哪个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如何提交年度报告?
四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是如何公示的?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四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如何监督检查?
四十四、对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
四十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四十六、个体工商户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十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四十八、个体工商户由于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该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法律后果?
五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五十一、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五十二、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五十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施行后,个体工商户还需要验照吗?
五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五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五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五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如何监督检查?
五十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
五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六十、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六十二、由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法律后果?
六十四、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六十六、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六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六十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六十九、《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范围是什么?
七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哪些?
七十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途径有哪些?
七十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时限有什么要求?
七十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知情权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七十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具体有哪两个方面?
七十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公示后的更正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七十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公示最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七十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的职责有哪些?
七十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内部审核制度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七十九、《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八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履行行政处罚信息报批机制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八十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监督保障方面有什么要求?
八十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八十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附:企业年度报告操作流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问答


 一、什么是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和措施有哪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了信息公示、信息监督、信用约束等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公示企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约束、政府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三个部分组成的。

四、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哪些?对其公示的信息有何责任?
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六、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七、企业公示哪些信息?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九、《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十、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出资额等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十一、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二、《条例》实施前,公司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除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十三、企业不公示信息或作假的怎么办?
企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认为公示的企业信息有问题怎么办?
1、发现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2、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3、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十五、哪些企业需要申报年度报告?
在我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

十六、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七、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报送?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十八、2013年度企业年报何时开始?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
2014年度企业年报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
十九、2014年2月28日前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怎么办?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十、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有哪些?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1项、第2项、第6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二十一、政府部门和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怎么办?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二十二、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监管?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十三、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十四、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规定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十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二十八、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比例是多少?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按照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名单。每年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

    二十九、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对象是哪些?
    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

    三十、抽查内容有哪些?
    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三十一、抽查的种类有哪些?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检查。

    三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有哪些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的结果如何处理?
    (一)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经责令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十四、被抽查企业不配合检查应如何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十五、如何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工商联络员作为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工作,加强对工商联络员工作职能的指导、培训,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广大企业能够正确公示企业信息,并报送年度报告。

    三十六、工商联络员如何登记备案?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申报一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并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个体户2014年年度报告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

    三十八、个体工商户向哪个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如何提交年度报告?
    有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是如何公示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四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如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对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十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十六、个体工商户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四十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十八、个体工商户由于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由于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四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该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法律后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五十一、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五十二、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施行后,个体工商户还需要验照吗?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五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

    五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五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五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如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十、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六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十二、由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由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六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法律后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十四、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六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六十六、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十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六十九、《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范围是什么?
《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公示范围,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七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哪些?
    公示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二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七十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途径有哪些?
《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规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进行公示。
    《规定》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规定,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七十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时限有什么要求?
    《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七十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知情权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规定》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七十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具体有哪两个方面?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有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明确异地案件的公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十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公示后的更正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七十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公示最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七十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的职责有哪些?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十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内部审核制度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七十九、《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履行行政处罚信息报批机制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十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监督保障方面有什么要求?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八十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十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度报告操作流程

1、企业联络员备案
企业填写年报之前必须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haic.gov.cn/)首页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点击首页的搜索栏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如下图:


进入企业联络员注册页面。【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均为企业基本信息,需填写正确,否则无法通过注册;如果不能正常完成注册,需到企业登记机关查看,是否存在原有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待确认登记机关已备案信息准确无误后,再上网注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手机号码】为联系人信息,其中【联系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因为后面的年报申报通过该手机的验证码才可以进入系统。(注意,出于安全考虑,系统不允许在公示系统页面修改联络人手机号码,如果注册时手机号码填写错误或企业更换联络员手机号,务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联络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前往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企业联络人委托书格式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在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年报系统登录
企业用户通过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搜索栏下方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表】,系统弹出登陆口,填写相关信息后登陆。填写企业联络员备案中的【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等信息;点击【备案手机验证码】右方的【获取】,将短信中的验证码输入;【验证码】输入后方展示的图片内容即可,如不清楚可点击右方【换一张】来更换图片内容。如下图:

 

3、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登陆之后选择填录内容,【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填写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离线填录】下载相关年度报告表格,线下填写,填写后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系统;【其他信息填录】填写其他相关公示信息。如下图:

 

下面我们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如下页面,填写【基本信息】数据,每项必填,填写好后点击下方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网站或网店信息】填写,可以点击下方【添加】按钮,添加相关内容,每项内容右方也可以【修改】【删除】编辑内容,填写好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填写,系统会自带出投资人相关信息,如有不正确自行修改,修改填写好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股权转让信息】填写,点击下方【添加】按钮,添加相关股权转让信息,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对外投资信息】填写,点击下方【添加】按钮,添加相关对外投资信息,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右方可以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担保信息】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右方可以选择【公示】还是【不公示】,填写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如下图:

 

进入【预览】页面后查看之前填写的内容,如无问题,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提交至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看,【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当前预览信息。若发现填报错误,请点击相关标签页,进行修改、删除或添加,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关闭】。

 

 

4、其他信息填录
若有其他信息需要填录可在登陆后点击【其他信息填录】填写。如下图:

 

进入后根据上面的不同页签填写对应的公示内容,目前有【行政许可信息】、【投资人及出自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填写方法与上述填写方法一致,如果某项内容填写完成,确认准确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如下图:


5、公示信息查阅
公示内容填写好后,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首页面输入相关信息搜索查询该企业,查看年度报告内容及其它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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