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年第1号
现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0年第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分类管理,是指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差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所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范围内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征管。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第二章 类别划分及标准
第六条 类别划分。根据行业特点、股权转让金额、出资方式等情况将股权转让分为A、B、C、D四类。A类是指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行业发生的股权转让;B类是指资产或转让金额较大、经营时间较长、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拥有特许经营权等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C类是指亲属间发生的股权无偿赠与或转让等; D类是指资产或转让金额较小、经营时间较短等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
第七条 分类认定标准
(一)A类是指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点税源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
3、建安企业;
4、旅游开发和经营企业;
5、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
(二)B类是指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形
1、企业股权全部转让;
2、办理税务登记在二年以上且有自有房产或土地的;
3、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
4、有专业经营资质的;
5、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或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
6、办理税务登记在二年以上且转让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7、其它情形。
(三)C类是指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形
1、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或无偿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扶养)关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
2、个人股东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个人股东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给另一方。
(四)D类是指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之外的情形。
第三章 资料报送
第八条 对A类和B类股权转让,应当要求被投资企业、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核收入应当提供的资料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2、股权交易日上一个月及前三年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转让款项收据、银行进帐单、付款凭据;
4、被投资企业填报《股权变更情况报告表》;
5、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须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净资产审计报告;土地或房产是自有的或股权转让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等其它情形,依照实际情况可要求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净资产审计报告;
6、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供被投资企业处置相关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7、被投资企业有特许经营权或专业经营资质的,提供特许经营权或专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计税成本应当提供的资料
1、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司章程、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被投资企业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进帐单;
3、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提供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明、验资报告、原始会计核算资料;
4、被投资企业有用公司资产增资的,提供增资时的会计处理,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增资时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转让方通过受赠方式取得股权的,提供受赠协议及受赠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凭证;
6、转让方通过购入方式取得股权的,提供经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购入时的交易价格及相关税费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C类股权转让,应当要求被投资企业、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以下资料。
1、赠与协议(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或验资报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提供取得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 、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被股资企业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或验资报告、进帐单;
2、股权交易日上一个月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3、有赠与方将股权无偿赠与(或转让)给受赠方(或受让方)且有亲属关系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派出所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4、有赠与方将股权无偿赠与(或转让)给受赠方(或受让方)且有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5、有个人股东死亡的,提供个人股东死亡证明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证明;
6、个人股东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析产公证书。
7、股权转让款项收据、银行进帐单、付款凭证;
8、被投资企业填报《股权变更情况报告表》;
9、转让方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D类股权转让,应当要求被投资企业、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以下资料。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2、股权交易日上一个月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3、股权转让款项收据、银行进帐单、付款凭证;
4、被投资企业填报《股权变更情况报告表》;
5、转让方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实施
第十一条 A类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1、原则上查实征收,不得核定。净资产评估报告价值仅作为核实收入的参考,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核实收入的依据。
2、应当交纳税评估办(股)专项审核,没有设立评估办(股 )的要确定二个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3、书面审核。审核涉税资料是否报全、净资产价值应通过中介评估是否评估、是否办理纳税申报等,并对涉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4、实地核查。一是到被投资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相关帐务处理等基础信息;二是进一步核实计税成本,在必要时开展外围调查,到工商、被投资企业注册开户行等部门查询、核实注册登记信息及被投资企业每次收到股东出资后存款帐户一个月内的资金往来流水,查实股权认购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以实际到位资金确认为股权投资成本;三是进一步对收入真实性进行分析判断。在必要时到房产、土地、水、电等特许行业、特许资质监管部门了解房产、土地市价或特许行业管理特点,间接了解转让收入的真实性。
5、约谈。分别对转让方、受让方进行约谈,必要时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约谈时被约谈人本人应当到场,被约谈人实在无法到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员参加约谈,但转让方、受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人代理。开展约谈一是了解股权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内容,告知转让方不如实申报转让收入、受让方不如实扣缴个税及不如实报告股权受让支出的法律责任;二是通过多方约谈,分析比对约谈情况并结合实地核查发现的线索,进一步核实计税成本及转让收入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真实性和出资前的原始价值等,对于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能确认为股权投资成本。
6、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审核人员根据审核及约谈情况,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说明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7、集体审议。集体审议人员由分局领导、分局法制员、管理人员、审核人员等组成,要有会议记录。
8、分局长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定意见。
9、未尽事宜按照《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操作流程(试行)》及《黄山市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黄地税〔2010〕62号)执行。
第十二条 B类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管理流程及审核重点与A类相同。
(二)对B类原则上查实征收,特殊情况在调查核实后由分局集体研究确定是否核定征收,核定后应当告知纳税人不免除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特殊情况是指:
1、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原值难以核实;
2、净资产评估报告价值较为合理;
3、经调查对股权转让收入确实难以核实的;
4、分局确定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从高核定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转让股权的帐面净资产份额;
3、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可根据原帐面价值(净值)或购进成本等方法核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计税原值;
6、分局认为合理的其它方法。
第十三条 C类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1、对有亲属关系、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之间的股权无偿赠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以根据转让价格确定转让收入,如果有转让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涉税资料是否齐全、是滞办理纳税申报,审核股权转让或无偿赠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和转让方计税成本的真实性等。
4、约谈。分别对转让方(赠与方)、受让方(受赠方)进行约谈,了解股权转让或赠与目的、转让或赠与价格确定方式及依据等。
5、 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审核人员根据审核及约谈情况,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说明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6、分局长在征求分局其它领导意见后作出决定意见。
7、未尽事宜按照《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操作流程(试行)》及《黄山市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黄地税〔2010〕62号) 执行。
8、A类和B类股权转让中有C类情形的,其提供资料及管理办法比照C类执行。
第十四条 D类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可以核定征收,核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从高核定,核定后应当告知纳税人不免除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1、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2、转让股权的帐面净资产份额;
3、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4、分局认为合理的其它方法。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核定征收。
1、企业处于筹建期;
2、无自有房产、土地和其它无形资产。
(三)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办理纳税申报,审核涉税数据的准确性等。
(四)约谈。分别对转让方、受让方进行约谈,必要时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股权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对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五)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审核人员根据审核及约谈情况,制作《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说明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六)分局长在征求分局其它领导意见后作出决定意见。
(七)未尽事宜按照《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操作流程(试行)》及《黄山市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黄地税〔2010〕62号)执行。
第十五条 职责划分
1、纳税服务局职责。受理资料,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之,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月做好受理、征税台帐并于季后10日内报送市(县区)局。
2、主管税务机关职责。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根据情况要求被投资企业、转让方(或赠与方)或受让方(或受赠方)补正资料,C类和D类户要在接收大厅传递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A类和B类要在接收纳税服务局传递的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分局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做好征税台帐,根据资料传递规定及时将涉税资料整理后交纳税服务局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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